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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应依法履责 成为更好的教育者
  [2021-11-22 08:36]  浏览次数: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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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教育报 2021-11-13 作者:边玉芳

家庭教育不仅关乎个人和家庭福祉,也关乎国家和民族命运。作为我国首部针对家庭教育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的出台,既是促进我国家庭教育理念更新、提升家庭教育品质的重要保障,又是建设和完善我国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实践之需,更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举措。促进法的颁布与实施,不仅能够积极回应我国家庭教育现存的若干问题,使家庭教育更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方向,也将帮助家长明确主体职责,厘清家庭教育重点任务,推动家庭教育回归本真,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品德教育是家庭教育的核心内容

促进法明确提示,家庭教育的本质是教孩子如何做人的教育,品德教育是家庭教育的核心内容,应贯穿儿童青少年的成长全过程。

近年来,教育焦虑甚嚣尘上,“鸡娃”“内卷”等教育乱象层出不穷,家庭教育错位严重,很多家长将关注点落脚在孩子的学业成绩,担心孩子是否能够为社会发展所用,而忽视了孩子的道德品质发展。

由我主持完成的《全国家庭教育状况调查报告(2018)》数据显示,四、八年级学生认为家长第一关注自己的学习情况的比例(79.8%、79.9%),远高于关注道德品质的比例(25.3%、30.7%),可见家庭教育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重智轻德倾向。

促进法总则第三条中强调“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第二章第十四条又提出父母的责任是“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强化了家庭教育教孩子学会做人这一最根本、最有效的职能。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对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做了深刻论述,指出“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作为育人的起点,具有一定的扎根性和奠基性,对于孩子价值观形成、道德品质培养和行为习惯养成均具有重要影响。加之,品德教育具有一定的实践性,往往是在孩子与周围环境、事物和人的互动中不断形成。因此,家庭教育要借助其依附于生活的天然优势,将美好的道德观念借助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传递给孩子,父母应给孩子树立好榜样作用,引导孩子形成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为孩子健康成长奠定坚实基础。

家庭教育有其优势领域和独特价值

促进法扭转了家庭教育学校化、边缘化趋势,凸显了家庭教育的优势领域和独特价值。随着家校合作的不断深入,学校教育对家庭教育出现僭越现象,家庭教育“学校化”问题严重,批改作业、辅导功课、陪伴学习等成为家庭教育的主要职能,家庭教育逐渐沦为学校教育的附庸。

促进法的出台,使得家庭教育责任范畴清晰化,其无论在内容、方式还是手段上均有别于学校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十六条提出家长有责任“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等,这些均是生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孩子参与学校学习的重要经验支撑,也是家庭教育所必须承担的独特责任。

生活处处有课堂,家长应充分利用家庭生活中源源不断的、自然存在的教育契机,相机而教,寓教于乐,在潜移默化中促进孩子全面发展。一方面,孩子总是充满了探索世界的好奇心,家长应尽可能地满足孩子的好奇心和学习兴趣,积极回应孩子的问题,引导孩子更深入地探索和体验;另一方面,孩子在与周围环境、事物和人互动的过程中,家长可以引导孩子观察自然、体验感知,鼓励孩子动手实践、尝试探索,启发孩子将所学知识和生活实践结合起来,提高孩子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实现学习的趣味性和即时性,激发孩子学习的主动性。

家长作为教育者需具有一定的专业素养

促进法明确家长作为教育者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素养,应该引导家长成为终身学习者。教育者先受教育,家长既是家庭教育的发出者,也是家庭教育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接收者,应当明晰孩子的成长过程实际上是不断自我教育和自我学习的过程,每个家长都应该成为终身学习者。

当前,我国家庭教育水平参差不齐,家长的家庭教育能力亟待提升。部分家长尚未形成正确的成才观、儿童观和育儿观,儿童的基本权利未能得到充分保障。《全国家庭教育状况调查报告(2018)》显示,部分学生认为家长不够尊重自己,近两成学生表示家长不愿耐心倾听孩子的话、不允许孩子表达自己的观点。此外,还有部分家长不清楚孩子的成长规律,对孩子在学业、能力等方面的发展提出过高的要求,牺牲孩子休息娱乐的时间开展“超前教育”,导致家庭教育过度。

促进法对于家长所应接受的家庭教育内容进行了规范,第一章第五条提出家庭教育应当符合“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等要求。在“双减”政策的背景下,家庭教育的时间和空间都得以扩展,家长更需要保持终身学习的态度,积极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掌握孩子成长的基本特点与科学的育儿理念和方法,提高自身家庭教育素养;同时,也要定期进行自我教育,通过家委会等渠道交流育儿经验,反思家庭教育行为,从而为孩子提供更具针对性的引导和帮助,切实促进孩子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家长必须有依法履责的底线思维

促进法告诉家长必须要有自己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意识,要有底线思维,明确角色任务,坚守职责义务。当前我国有部分家长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淡薄,育人观念落后,习惯性将教育等同于学校教育,没有认真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促进法第二章明确了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内容和方式方法,借助法律规范将生、养、育有机统一在一起。

尽管促进法侧重于促进、指引和教育,其核心是为家长赋能,但其同样具有法律的刚性约束力。第五章对法律责任做出具体阐述,通过明确不依法履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强化家长、学校、社会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的法治意识和行为。如果家长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政府部门和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在为家长提供支持服务过程中未依法履行义务,均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不良法律后果。

因此,家长应树立底线思维,高度重视自身所应承担的家庭教育责任,积极主动地落实到家庭教育实践中去。有些家庭教育存在困难的家庭,如离异家庭、留守儿童家庭、困境儿童家庭等,家长责任如何落实仍存在短板。促进法中也针对特殊家庭家长如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提出了详尽要求,进一步加强其主体责任意识,敦促其坚守父母角色,真正做好家长,确保特殊家庭中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需求同样得到满足,确保教育公平。

家庭教育事关社会、民族和国家的未来,将助推儿童青少年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相信促进法的出台,将帮助家长进一步明确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地位,引导和规范家庭教育活动的开展,进而促进培养更多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协同创新中心教授、博导。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我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构建研究”[项目编号:20ZDA071]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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