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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开设的通知
  [2018-09-25 10:28]  浏览次数:4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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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开设的通知

来源: 安徽省教育厅 2018-09-21

皖教秘基[2018]97号

各市、直管县教育局:

    2017年9月,教育部《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导纲要》(教材〔2017〕4号)下发以后,我省及时下发了《转发教育部<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导纲要>的通知》(皖教基〔2018〕11号),对如何贯彻教育部文件精神,开好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提出了四点要求。全省各地按照这一要求,正在探索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开设,但是从总体上看,对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保障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开设的措施还不得力,多数地方开设还不正常,效果也不明显,有些地方完全没有开设。为了进一步落实《指导纲要》,切实把综合实践课程开设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按照必修课的开设要求,保证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课时

(一)按照《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导纲要》《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规定,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开设时数为:小学1-2年级为平均每周不少于1课时,3-6年级和初中平均每周不少于2课时,高中须学完14个必修学分。

(二)各学校要按照每个学段的课时要求,将课时集中使用与分散使用有机结合,开足每个学段规定的总课时。课时安排情况要列入每学期学校教学计划,应在每个班级课程表中有所呈现,课时集中使用的要在课程表中予以说明,注明具体使用时间和次数,要保证课时总数不减少。

(三)除规定课时数以外,学校可以结合课后服务工作的开展,利用课后时间,多种形式组织学生校内或校外就近就便参加综合实践活动,丰富综合实践活动形式和内容。

二、要创新途径和方式,提高综合实践活动课的开设效果

(一)要把握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内涵,使综合实践活动名副其实。要按照《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导纲要》的要求,遵循自主性、实践性、开放性、整合性、连续性的原则,精选活动内容,认真组织活动,不得简单以校外培训、校外补课代替综合实践活动。

(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主要由学校组织学生实施,学校要整合好校内外资源,为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开设创造条件。要充分发挥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研学旅行教育实践基地、劳动教育基地、“三节”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德育基地、素质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等校外活动场所的作用,结合学校周边各类社会资源,综合规划课程,创新活动途径。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将学生转包给校外机构开展活动。

(三)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主要采用考察探究、社会服务、设计制作、职业体验、研学旅行、党员活动、团队活动、参观考察等方式进行,要根据每个学段的教育目标和年龄特点,有侧重地选择活动方式;要注重各种方式综合运用,相互融通,提高活动效果。要认真理解和把握《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导纲要》提示的每种方式的关键要素,使活动方式目的明确、思路清楚、效果明显。学校不得仅以单一的讲座报告、书面作业形式代替综合实践活动。

三、要积极发挥激励作用,建立健全活动评价体系

(一)要加强实践活动管理。综合实践活动涉及到学校、接受实践的单位、家庭等各个方面,学校要精心设计每次活动的方案,精心规划活动内容和形式,主动与实践单位、家长等各方面沟通,构建协同管理的合作机制。学校要协调实践单位以适当形式为学生每次实践出具相应证明,为学生建立实践档案提供支撑。

学校要对学生实践活动进行全程精细化管理,要建立学生实践活动激励机制,在每次实践活动后,要及时总结经验,评选表扬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为其他学生树立榜样。

(二)要对实践活动进行客观评价。学校要坚持方向性、指导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要求,认真对待学生参加综合实践活动的评价,为每个学生建立个体综合实践活动评价档案,作为该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依据。

 综合实践活动评价档案格式和评价程序原则上由各市、直管县教育局统一规定。评价档案应以学生自我记录为主,完整呈现活动主题、持续时间、担当角色、任务分工、完成情况等;评价档案应附存相关表格、活动照片、作品或实物、研究报告、实践单位证明等佐证材料,以确保档案真实有效。

评价档案是学生自我评价、同学互评、教师评价的重要依据,教师要加强对学生建档记录的指导,并在每学期末,为每位学生参加综合实践活动作出文字评价,做到一人一档案,一次一记录,一学期一评价。

(三)要发挥综合素质评价的杠杆作用。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课是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社会实践”的重要内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对学生参加综合实践活动情况进行客观如实记录,将其纳入综合素质评价相应模块进行科学认定,作为升学招生的依据;普通高中学校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评价标准和学分认定办法,对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学分进行认定。

四、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确保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正常开设

(一)要配齐数量。要充分认识到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特殊性,建立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符合需要的指导教师队伍。可采取以下方式组建教师队伍:一是原则上每所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任指导教师;二是组建由学科教师兼任的兼职指导教师;三是聘请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教师作为校外指导教师;四是聘请有专长的社会人员为社会指导教师。

(二)要提高质量。各地要加强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导教师的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能力。要在“国培计划”“省培计划”中,安排综合实践活动教师培训。鉴于综合实践活动教师校均数量少,各地要统筹考虑教师培训工作,经常性开展区域性教研活动,组织综合实践活动教师参观考察、教学观摩、学习交流等日常教研活动。要充分发挥科研引领作用,加强综合实践活动的课题立项和管理,激发教师开展综合实践活动研究。

(三)要保障待遇。综合实践活动课是实践特色十分明显的课程,与其他学科课程相比,在教学目标、过程、手段、方法等方面都有其特殊性,教师的活动准备和实施过程相对复杂,各地和学校要根据综合实践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对教师的工作量、工作成效进行科学评价。在进行职称评定时,对校外活动场所的指导教师和校内综合实践活动专兼职教师单独设置职称评定系列,职评申报条件和材料要根据综合实践活动的规律和特点科学认定,防止机械地套用学科课程教师职评标准,损害综合实践活动教师权益。各地要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对取得成效的指导教师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评优、晋级依据。

五、加强管理和监督,完善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保障机制

(一)要明确责任。要落实教育行政部门的主管职责和学校的实施主体责任,确保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切实按要求实施到位,原则上2018年秋季学期各中小学校都应将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列计划,进课表,入考核,确有特殊困难的,应在2019年春季学期开始实施。

(二)要保障场地和经费。各地要加强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等各类实践基地建设,配齐实践基地人员,改善实践基地条件,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实践场所。学校要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保障综合实践活动开展。

(三)要保障安全。各地要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预警机制,落实安全措施。要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方法能力,确保综合实践活动正常开展。

(四)要加强督查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开设情况的检查和督查,省教育厅将把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开设情况纳入学校德育的重点内容开展督查,同时将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开设情况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省对市(县、区)相关考核之中,切实推进综合实践活动的开展。各市县要加强对辖区内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开设情况的检查和指导,教研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和实践基地的调研和指导,努力提高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开设效果。

安徽省教育厅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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