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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的学问:既不能“弃用”,亦不能“滥用”
  [2020-12-14 08:19]  浏览次数: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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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的学问:既不能“弃用”,亦不能“滥用”  

来源:光明日报 2020-12-08 作者:胡金木

教育惩戒的学问

  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用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教育惩戒作为教师履行教育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既不能“弃用”,亦不能“滥用”,需要立足其价值原则之上合理使用,知其边界与限度。

  惩戒的目的:为学生发展创造条件

  秩序是社会生活的前提性条件,良好的秩序是良善生活的特征。若是缺乏必要的秩序,教育活动将无法正常进行。因而,纪律的强化与秩序的维持是教育惩戒的直接诉求。如,对课堂上开小差、做小动作、上课迟到、不交作业、故意捣蛋等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教师常常会给予点名批评、罚站、罚写、写检讨、请家长等惩戒措施,以维持课堂纪律与教学秩序。

  当然,我们需要认识到秩序的维持并非教育惩戒的根本目的,仅具有工具性价值,促进学生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才是惩戒的本体性价值。教育惩戒的意图不是为了实现对学生的宰制与压迫、羞辱,而是为学生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创造一种良善的纪律与秩序。教育是使学生形成善良的人格为价值追求,惩戒的使用必然是出于善的目的,尊重学生的独特性,指向学生的成长,追求学生的自律与自觉。教育惩戒要有教育性价值,不是简单对儿童给予消极的否定,而应以其人格发展为旨归,引导学生建立善恶是非观念,形成健全的人格。

  这就要求我们在运用教育惩戒时,不能仅仅着眼于维持秩序这一工具性价值,而要时刻思考惩戒的本体性价值,惩戒到底为了什么?当惩戒违背了基本人性、法律与道德原则,异化为一种控制、支配、压迫与侵害时,它还有存在的价值与意义吗?

  审慎性原则:合法合规与防止滥用

  惩戒是一种必要的恶,对于学生意味着一定程度上的痛苦或不愉快,它本身并非一种积极的教育手段。教育惩戒应该遵循审慎性原则,慎用惩戒,无理由、无效、无益、无必要的情况下不应运用。

  首先,教育惩戒要合法合规。教育惩戒权是教师的法定职权,但这并不意味可以任意惩戒,需要依规而行,不能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惩戒规则的制定,一方面需要依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另一方面要允许广大学生与家长进行民主协商讨论,最终确立一套明确具体的惩戒规则,需要明确谁有权惩戒,何种行为要受到惩戒,采用何种方式,应该遵循什么程序,不当惩戒如何矫正补救等等。

  其次,指向过错学生的主观故意行为。教育惩戒不适用于所有的过错问题,主要针对主观故意的过错行为,对于无心之过并能主动意识到问题所在的学生,应予以适当宽容。惩戒针对过错者,不牵连无辜者,惩戒对象只能是过错行为的主体,即过错者。对非过错者而言,无故受罚无疑是一种伤害,也会导致教师失去学生的信任、丧失威信。

  再次,惩戒实施要理性考量,尽量宽大。惩戒方式的选择应具灵活性,需因人因时因事因情境而异,真正实现适度、有效的惩戒。基于过失的严重程度、考虑学生的性格特点与对惩戒的可接受性选取最佳惩戒方式。依循惩戒的层级性,不随意提升惩戒量度,不轻易使用较重或严重惩戒。

  正义性原则:程序正当与一视同仁

  教育惩戒要以正义为内在精神。缺失正义,惩戒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任何惩戒决定的作出,必须经过正当严谨的程序,防止惩戒权的滥用,避免武断与偏私,避免主观随意性。

  首先,给出惩戒理由且允许学生申辩。作出一个教育惩戒决定后,要明确向被惩戒学生陈述违规行为、具体原因与惩戒依据,使被惩戒的学生认识到惩戒行为出于公共理性,针对过错行为,而非教师个人的主观好恶。同时,教育惩戒要允许学生申辩,倾听学生的意见。惩戒不是教师或学校的单方面的行为,学生享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澄清事实与阐明动机,必要时也需要听取家长的意见。

  其次,要一视同仁,惩戒不是“差生”的“专利”。教育惩戒应一视同仁,公正的对待所有学生。惩戒是所有主观故意犯错学生必然要承受的结果,不是所谓“差生”的“专利”,没有学生(特别是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享有免于惩戒的特权。教师不能因主观好恶或个人利益有意夸大或无视部分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这种主观的偏私不仅会使教师丧失公信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犯错学生及时改正过错、实现成长的机会。

  再次,完善教育惩戒中的权利救济。在推动教育惩戒依法实施的同时,通过完善的救济机制使教师与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是正义的重要体现。教师享有惩戒权,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教师专业自主不能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一方面,面对现实中存在的由于教师滥用惩戒,导致学生权益受损的情况,应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学生及其监护人可以通过学校内部的投诉、寻求进一步的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权利的救济不限于学生,也要针对教师建立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以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和职业尊严不受侵犯,确保教师行使惩戒权。

  关怀性原则:教育善意与情感关怀

  教育惩戒根源于教师对学生成长的关怀与善意,“为你好”不是教师单方面的主观任意,而是设身处地为学生着想,并使学生感受到关怀。

  首先,爱与关怀是教育惩戒的情感基础。教育中爱与关怀关系的建构为教育惩戒奠定了情感基础,在充盈着爱与关怀的环境中,教师不会为规避潜在风险而放弃惩戒权,不会以冷漠、轻视、疏远等情感暴力的方式对待学生,不会因学生犯错而形成刻板印象,公正的对待每一个学生。关怀关系的构建,使学生感受到来自教师的爱,体悟到教师的严厉与温柔都是关怀,从而正确看待教师的惩戒。

  其次,倾听学生的声音与尊重其独特性。尊重学生独特性是惩戒中爱与关怀的重要体现。教育惩戒不意味着不尊重,每个学生都是有独特生命的个体,享有作为人的尊严,惩戒的目的是促进学生发展,忽视生命独特性而进行的惩戒不可能产生理想的教育效果。教师需要倾听不同学生的不同需要,充分尊重学生的独特性,做出适当的惩戒时机与方式。

  再次,对被惩戒学生进行事后情感关怀。惩戒会给学生带来消极的情绪体验,受惩戒的学生在情感上需要更多的关怀与帮助。教师及时、无条件、真诚的关怀,使学生体验到教师慈爱与温暖,产生积极的情感体验。这不仅能增加学生对惩戒的认同,主动改正错误,而且能避免可能由惩戒带来的师生间的芥蒂,增强学生对教师的信任感,促进良好师生关系的建构。教师还需要协调家庭与学校的教育力量,实现关怀氛围的空间连续性,共同关注惩戒实施后学生的行为变化,评估惩戒的效果并适时调整教育策略,在家校合力中促进积极的行为模式与价值观的建立。

  (作者:系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学校德育与师德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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