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组部会同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小学校长的选育管用各个环节做出了具体规定,为建设符合标准的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校领导人员队伍提供了制度支撑。《暂行办法》是一份重要的文件,它为治理“乱相”提供了政策依据。 一直以来,中小学校长人选中有一些不具备教师资格、从乡镇领导干部和区县非教育系统领导干部直接“空降”来的。严格地说,这种做法是违背教育法和教师法的,更是对其他有关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以及高中、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校长专业标准》的视而不见。《暂行办法》的出台,我以为至少有以下六个作为和影响: 第一,明确了“标准化”。“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的文中之意包括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不可以成为中小学校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和“一般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和已担任中小学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 第二,树起了“专业化”。“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特别强调,中小学校领导人员要“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实践经验”。要“善于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调适外部环境”。这是《校长专业标准》对校长的专业职责的主要要求,是校长专业化的标尺。 第三,讲清了“制度化”。“第三章 选拔任用”要求,“选拔中小学校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学校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确定考察对象“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等取人偏向”;“严格执行考察制度……防止‘带病提拔’”;“任用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第四,严明了“规范化”。“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是校长办学治校的规范化要求,如“实行任期制”“任期目标责任制”,要求“制定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应当充分听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家长等方面意见。任期目标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在校内公布”。 第五,堵住了“事务化”。“校长、副校长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六年”,“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二年”,这明确了干事的时间。对其的考核评价“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防止单纯以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和学校升学率评价领导人员的倾向”。不能干事、干不好事的,就会被评价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第六,支撑了“去行政化”。“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在两处提到“校长职级制改革”问题。一是“第二十八条 加快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拓宽职业发展空间,促进校长队伍专业化建设”。二是“第三十条 实行校长职级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相应的收入分配办法”。这样的政策设计,为推进校长“去行政化”提供了政策保障。 撸起袖子加油干!教育工作要在“干”字上下功夫,要在“实”上出真招。那么,《暂行办法》出台之后,我们有理由期待“真干”“实干”局面的来临,不折不扣执行《暂行办法》会为期不远。 (作者汪文华,蒲公英评论特约评论员) |